(2015)株中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宋茂林、陈忠艳与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茂林,陈忠艳,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宋茂林。申请执行人陈忠艳,系宋茂林之妻。委托代理人易涤香,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交通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宋茂林、陈忠艳与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1日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株仲裁字第226号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经查明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仲裁委员会(2014)株仲裁字第2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