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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莉娜与谢小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220号申请执行人邹莉娜,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浏阳市葛家乡新建村白关片苎麻组137号。被执行人刘敏,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石龙片胡冲组77号。被执行人谢小春,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79号海华嘉园4栋8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莉娜与被执行人谢小春、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小春、刘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莉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