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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靳中利申请石家庄惠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中利,石家庄惠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靳中利,男,汉族,1977年9月生,住新乐市区。被执行人石家庄惠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合作路3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853589-3.本院在执行靳中利申请石家庄惠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64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