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某凌与向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陈一凌,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向流海,男,1968年8月6日出生。陈一凌与向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向流海支付陈一凌劳务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一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本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流海于2015年10月12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10000元及诉讼费2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将执行款全部交付给陈一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贾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龙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