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振万与被执行人崔顺子、李学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振万,崔顺子,李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金振万,男,1951年4月3日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仁川市东南区周安洞。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公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顺子,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南园小区14楼6单元302号。被执行人李学范,男,1951年4月3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南园小区**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金振万与被执行人崔顺子、李学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图们市人民法院辖区,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三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由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