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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霍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536号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耿宏耀,总经理。被告霍彬,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