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与祝信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童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祝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某支行诉被告祝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