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继援与李素勤、孙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援,女,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素勤,女,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全德,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关于王继援申请执行李素勤、孙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素勤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XX号院XX幢XX号(房屋所有权证:郑上X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房产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查证,被执行人李素勤、孙全德名下暂无其他相关动产、不动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王继援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4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