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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行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惠琴珍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立字第00004号原告(起诉人)惠琴珍,女,汉族。被告澄城县公安局。第三人澄城县交道镇劝母村委会。惠琴珍诉澄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登记立案,2015年10月15日审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琴珍因被告同意给其办理户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琴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琴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付毅超审 判 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开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