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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俊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俊松,男,成年,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石台县陆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