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辩护人袁绍华。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袁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4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M×××××号/晋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西省南昌市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车辆经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水市境内1243.8KM路段时,与前方由李某(男,87岁)所拉的人力板车相撞,造成李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某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下午,王某自动到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岭中队投案。其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邵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属过失犯罪,主观罪过较轻、积极认罪、悔罪,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