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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少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23号罪犯邓少武。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少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邓少武违法所得五万一千四百二十四元,返还给被害人;没收被告人邓少武汽车一辆(车号湘K×××××)。宣判后,被告人邓少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邓少武的定罪部分和追缴赃款、没收赃物部分;以被告人邓少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少武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邓少武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少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邓少武获得奖励分93.8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少武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盗窃数额巨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少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