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邱玉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767号原告邱玉春。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88号。负责人白彬,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翔,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魏家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玉春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