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四云与李浩、赵映圣、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764号原告李四云,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芬,系被告李浩之妹。被告赵映圣,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朋,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要进,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钊,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四云与被告李浩、赵映圣、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周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华锋、邹新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四云的委托代理人孙豪,被告李浩的委托代理人李芬,被告赵映圣和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要进,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昌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四云诉称:2014年12月14日,被告李浩驾驶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从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驶往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13时05分许,当车沿和平路由北往南行至与318国道交叉路口时,遇熊凯驾驶鄂A7B3**号“豪情”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李四云、李早云、王昌华和受害人熊兰兰)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此处,二车发生碰撞后,鄂M030**号挤压鄂A7B3**号小客车车身,造成受害人熊兰兰死亡、及熊凯、李四云、李早云、王昌华四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2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李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赵映圣系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其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69422.7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李四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硚口区汉宜社区居住证明、武汉市居住证和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原告李四云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证据二:驾驶证、行驶证,以证明被告赵映圣系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及被告李浩具有合法驾驶资质的事实。证据三:企业信息表及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被告李浩系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的事实。证据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事实。证据五:保单二份,以证明被告赵映圣为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证据六:住院病历,以证明原告李四云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天的事实。证据七:陪护费、检查费和鉴定费票据,以证明原告李四云支付陪护费、检查费和鉴定费的事实。证据八: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原告李四云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给予后期治疗费20000元或据实支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治疗及休息时间6个月,护理3个月,护理人数1人的事实。证据九:交通费票据,以证明原告李四云支付交通费1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浩辩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赵映圣辩称:1、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事发后,被告赵映圣已为原告李四云垫付医疗费104018.27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映圣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一份,以证明被告赵映圣已为原告李四云垫付医疗费104018.27元的事实。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辩称:1、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已另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399871元,共计509871元;3、原告李四云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4、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浩对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九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赵映圣、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对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五、六、八无异议。原告李四云,被告李浩,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对被告赵映圣所举的一份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五、六、八和被告赵映圣所举的一份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赵映圣、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对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证据一、七、九有异议,认为证据一,武汉市居住证上的有效期是从2014年4月18日开始计算的,其距离事故发生不到一年时间,武汉市硚口区汉宜社区的居住证明没有出具证明制作人和负责人的签名;认为证据七,部分票据系复印件,不真实;认为证据九,缺乏关联性,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证据一,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李四云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证据七,其中有二张检查费票据系复印件,本院依法予以部分采信;原告李四云所提交的证据九,虽然交通费票据有瑕疵,但考虑属必要开支费用,本院依法予以酌情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被告李浩驾驶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从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驶往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13时05分许,当车沿和平路由北往南行至与318国道交叉路口时,遇熊凯驾驶鄂A7B3**号“豪情”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李四云、李早云、王昌华和受害人熊兰兰)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此处,二车发生碰撞后,鄂M030**号挤压鄂A7B3**号小客车车身,造成受害人熊兰兰死亡、及熊凯、李四云、李早云、王昌华四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2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李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李四云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天,支付医疗费104018.27元和检查费229.02元,共计104247.29元。2015年3月27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李四云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给予后期治疗费20000元或据实支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治疗及休息时间6个月,护理3个月,护理人数1人。另查明:被告赵映圣系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其将该车租赁给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使用。被告李浩系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被告李浩持准驾车型为A2的有效驾驶证。被告赵映圣为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鄂A7B3**号“豪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系骆曼。又查明:原告李四云的户籍在仙桃市长埫口镇竹叶村六组40号,其自2010年开始租住在武汉市硚口区皮子后街113号1栋1单元1楼1号,并在武汉市同济物业从事清洁工,且办理了武汉市居住证。事发后,被告赵映圣已为原告李四云垫付了医疗费104018.27元。还查明:事发后,本次事故的其他受伤人员熊凯和王昌华书面承诺不再向被告李浩、赵映圣、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主张权利;李四云、李早云、骆曼书面承诺:“同意法院将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的理赔款先行判决给原告熊明华、李培云”;2015年4月23日,本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399871元,共计509871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已作出责任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故被告李浩应对原告李四云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浩系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故应由被告李浩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其雇主即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赵映圣虽系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所有权人,但其将该车租赁给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使用,被告赵映圣对该车没有运营和支配的权力,故被告赵映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使用人依法对原告李四云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映圣为鄂M030**号“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熊兰兰死亡及熊凯、李四云、李早云、王昌华四人受伤和车辆受损,且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限额有限,应按各被侵权人比例予以分配;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熊凯和王昌华书面承诺不再向四被告主张权利;李四云、李早云、骆曼书面承诺:同意法院将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的理赔款先行判决给原告熊明华、李培云。上述承诺系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故本院在扣减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赔偿的110000元和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赔偿的399871元后,再按李四云、李早云、骆曼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应得的赔偿数额分别占分项赔偿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四云的户籍虽在仙桃市长埫口镇竹叶村六组40号,但其自2010年开始租住在武汉市硚口区皮子后街113号1栋1单元1楼1号,并在武汉市同济物业从事清洁工,且办理了武汉市居住证,故在确认原告李四云的经济损失时,应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予以计算。原告李四云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残疾赔偿金99408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2600元和被告赵映圣垫付的医疗费104018.27元,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之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其诉请的医疗费570.15元,因其中二张票据系复印件,故本院依法对该二张票据的金额予以扣减后认定229.02元;其诉请的误工费21312元和护理费9482.58元,因其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依法分别认定为误工费14364.50元(28729元/年÷12个月×6个月=14364.50元)和护理费7182.25元(28729元/年÷12个月×3个月=7182.25元);其诉请的营养费4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结合原告所受损伤及本地的经济水平,本院依法分别认定为营养费1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其诉请的交通费1000元,虽票据有瑕疵,但考虑属必要支出费用,本院酌情认定600元。综上,原告李四云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审核为256452.0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370元(另案赔偿熊明华、李培云1100**元,赔偿李早云26**元,赔偿骆曼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8400元(另案赔偿熊明华、李培云3998**元,赔偿李早云301**元,赔偿骆曼1545元);由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赔偿180682.04元。被告赵映圣垫付的104018.27元,由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李四云应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后直接向被告赵映圣支付。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李四云的赔偿款75770元。二、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四云的赔偿款76663.77元。三、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赵映圣的垫付款104018.27元。四、驳回原告李四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被告赵映圣负担3300元,由原告李四云负担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