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蹇某虎与蒋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某虎,蒋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蹇某虎,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蹇某虎与被执行人蒋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法民已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代理审判员 魏 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