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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庆华与山东滨州吉和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吉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开源街12号。法定代表人史笑一,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庆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吉和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审理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郭庆华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吉和牧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