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邓某某,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程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冉 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