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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朝雨、于爱君、甄培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朝雨,于爱君,甄培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6号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杨淑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云朝雨,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云存修,男,194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于爱君,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培会,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朝雨、于爱君、甄培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白彦霄审 判 员  于慧峰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