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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邓林红与廖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与被告在始兴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