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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星宇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西关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368号申请执行人潘星宇。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西关小学。住所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南京路791号。法定代表人董福寿,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星宇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西关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星宇申请执行71792.20元,被执行人履行73511.2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79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西关小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