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志鸿、苏永华等与廖伟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鸿,苏永华,黎泽伟,廖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打印:校对:印刷份数:10份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鸿,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719。申请执行人苏永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355。申请执行人黎泽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6610。被执行人廖伟龙,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64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鸿、黎泽伟、苏永华与被执行人廖伟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