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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童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童文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42号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项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文娟,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童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文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