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方一青出庭,指控:2015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苏A·xxx**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自江苏省南京市开往浙江省杭州市,途经杭宁高速、上塘高架、上德立交。当晚23时16分许,被告人驾车沿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绍兴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