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梅与周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周鲁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516号原告:李梅,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宋咏,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鲁刚,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诉被告周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梅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梅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