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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沈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曹可义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