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王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2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冯某某、王某某偿还申请人马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月利率计算,已付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马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7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