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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某甲、李某与姜某乙、姜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兴刚,青岛市南洪兴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成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乙。委托代理人姚建芹,系被告姜某乙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丙。上诉人姜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姜某乙、姜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姜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姜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上诉人姜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艳华审 判 员  彭虎成代理审判员  岳峰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婷书 记 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