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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璩芹只与刘璐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璩芹只,刘璐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305号原告璩芹只,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刘璐莎,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璩芹只诉被告刘璐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璩芹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璩芹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璩芹只负担。审判员  徐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