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明章与林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章,林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林明章,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正春,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明章和被执行人林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正春名下的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5号新华园3幢704室(房地产权证号:2010428**)、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5号新华园3幢705室(房地产权证号:2010429**)、座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官埔193号京都商贸城B1单元606室,但上述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林正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