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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12号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27-129号第4层1、2、3、4、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20280046-0。法定代表人黄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渝,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835-4。法定代表人吴国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宵,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