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国辉与孙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辉,孙国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89号原告孙国辉,男。被告孙国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辉诉被告孙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辉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