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诉被告米易县华瑞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米易县华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地址:盐边县。代表人陈燕兵,该加工厂投资人。被告米易县华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法定代表人XX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腾英,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4年3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诉被告米易县华瑞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14)盐边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攀民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5年7月9日重新立案受理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诉被告米易县华瑞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万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盐边县金龙矿产品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田龙云审 判 员 杨发琼人民陪审员 李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