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033号申请人俞某甲,男。法定代理人俞某乙,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颖,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俞某甲诉被申请人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俞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俞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