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09号原告张×1,男,1959年2月2日出生。被告张×2,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3,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张×4,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张×3、张×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