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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庭军申请执行冷耀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庭军,冷耀明,吕发,高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异字第31号异议人李庭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兴臣,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婧,律师。申请执行人冷耀明,男。被执行人吕发,男。被执行人高会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耀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发、高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庭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庭军与被执行人吕发、高会娟虽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交付了价款,但李庭军自认未搬入该房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庭军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 国 祥代理审判员 卢 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增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