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宏波与赫云龙、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波,赫云龙,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梁宏波,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赫云龙,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常清,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梁宏波与被执行人赫云龙、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梁宏波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赫云龙、常清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梁宏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赫云龙、常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宏波如发现被执行人赫云龙、常清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