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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郝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焉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