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7日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已查明范某某为五寨县街道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某某每月工资13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