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景瑞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2627号原告崔景瑞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齐全原告崔景瑞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雪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历贺、人民陪审员王文冉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迁房基础装修补偿款27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依据:300元/㎡×90㎡(回迁房面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次装修补偿款32216元及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依据:按照同地块同类住宅二次装修补偿平均价格赔偿425.3元/㎡×75.75㎡(被拆迁房屋面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作为诉讼的原告依法理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现案设列的原告崔景瑞,已于立案之前,既于2015年4月30日去世。在本案立案前原告崔景瑞的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故原告崔景瑞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以崔景瑞名义作为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退还代交人孟庆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雪梅审 判 员 历 贺人民陪审员 王文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