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福安与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安,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王福安。被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延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国。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福安诉被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安诉称,2014年原告经高庄乡前郭雷村人李彪介绍,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借给被告两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是2014.6.3-2014.12.2,利息是月息1.8分;2014年6月17日原告再次借给被告一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2014.6.17-2014.12.16,利息是月息1.8分。约定期限内被告一直按期支付利息,但之后未再付过,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也未偿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起的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30000元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福安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起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