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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丰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丰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丰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丰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293,382.61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丰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49,293,382.61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