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少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顾文新,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玉蒙,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省军区接兵站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文新、沈玉蒙,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女儿出生。被告不顾家庭及女儿,在外出轨。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唐某某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据2、被告工资条1份。证据3、双方婚内协议2份。证据4、借条1份。证据5、银行卡刷卡明细1份。证据6、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据7、原告自行书写的家长会谈记录1份。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8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为无单位印章的工资明细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2日生育女儿王某。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女儿王某现由唐某某照顾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唐某某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王某年幼,以继续随唐某某生活为宜。唐某某要求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由原告唐某某抚养。三、被告王某某每月负担女儿王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年满18岁之日止。抚养费按月向唐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7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