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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段晓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678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瑜,该公司员工。被告:段晓霞,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晓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与被告段晓霞及其代理人王某乙、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段晓霞租赁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景街1号1004房,租赁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交付房屋当日即交纳保证金9000元给被告,待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应返还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将保证金支付给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乙出具了收款收据。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后按约交纳了租金。2014年2月25日,原告就该房屋再次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由于原告继续租赁被告房屋,故原告原先交纳的9000元保证金自动转为续签合同的保证金,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再予以退还。2015年2月28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保证金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案外人王某乙代理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甲方向乙方出租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景街1号1004房,租期从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月租金4500元,乙方于甲方交付房产之日向甲方交付保证金9000元……租赁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其它费用并按期迁出时,甲方应即时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等。2014年2月25日,案外人路乃聪代理被告(甲方)与原告就上述房屋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乙方向甲方交纳9000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王某乙于2013年2月25日出具的金额为9000元的保证金收款收据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部分租金和税费发票、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的房屋交接证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的微信往来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被告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原告租赁保证金9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9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晓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华强人民陪审员  黄碧茹人民陪审员  朱曼宜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徐 石陈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