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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德成与鲁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成,鲁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鲁德成。被告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成诉被告鲁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德成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