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德成与鲁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成,鲁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鲁德成。被告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成诉被告鲁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德成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