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金金与杨兴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金,杨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01号原告:石金金,女,1980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杨兴林,女,1975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金诉被告杨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石金金申请对登记在杨兴林名下车牌号为皖D×××××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金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杨兴林名下车牌号为皖D×××××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