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治国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治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17号罪犯刘治国,男,汉族,中专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满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治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0年5月5日投送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2012)呼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我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治国在2012-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治国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2-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七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2012-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治国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