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万州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查获,2015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某某的小轿车从本市南岸区万达广场出发,行驶至渝中区嘉滨路嘉陵江大桥南桥头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同意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