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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袁彬与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彬,刘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11号申请执行人袁彬。被执行人刘红伟。申请执行人袁彬与被执行人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6199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9426元、邮寄费4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8115元。但被执行人刘红伟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袁彬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红伟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5895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