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港东润物流有限公司与太仓黑点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港东润物流有限公司,太仓黑点进出口有限公司,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港东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常胜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惠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黑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18号1幢404室。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富尔路8号3号楼。负责人邝国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港东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与被上诉人太仓黑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点公司)、原审第三人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城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润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巍、黑点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明到庭参与诉讼,优比速昆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润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3月17日,黑点公司委托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将一50KG的物件快运到加拿大,黑点公司选择运费到付,并出具了到付保证函。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受托后将箱子交付给了加拿大收件人,但收件人未付费。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向黑点公司催要运费54362.37元未果后,将该债权转让给东润公司。现请求判令黑点公司给付运费54362.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黑点公司一审辩称:本案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黑点公司在要求优比速昆山分公司承运时,已经对价格得到了确认,黑点公司愿意承担运费18244.91元。东润公司所述的运费到付与预付差额近4万元,黑点公司认为预付与到付只是付款方式和付款方的不同,该部分差额黑点公司不应承担。第三人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在一审中未作陈述。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黑点公司经由东润公司揽件,通过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将一件重量为50KG、抛重为308.6KG的物品寄送至加拿大,该快递单(运单号:H9132713153)记载付款方式为收件人付费。黑点公司出具到付保证函一份,该函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7日,该函内容为“UPS:兹有我单位于2012年3月17日在贵单位出运快件(运单号:H9132713153)目的地加拿大······该票快件的运费请从(1、对方/2、第三方)账号41×××63V收取,如果贵公司无法从该账号上收取到此笔运费,我司会在收到贵司通知后15天内向贵公司直接支付此笔运费。”事后,因运费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东润公司和黑点公司均认可本案所涉运输合同方为黑点公司与优比速昆山分公司。东润公司是第三人的服务承包商,是太仓地区的总代理,接受辖区范围内客户的包裹及业务交涉。关于运费问题:东润公司提供了UPS费率和服务指南,认为运费定价由物价部门确定,且网上可以查到,黑点公司应该知晓;加拿大是六类地区,运费为146元/公斤并加上燃油附加费。并提供了债权转让书,该书主要内容为第三人优比速昆山分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将运费54362.37元(所涉快件运单号H9132713153)的债权转让给东润公司。黑点公司对此表示并不知晓。黑点公司提供了东润公司在2012年4月20日发送给黑点公司的电子邮件1份,内容为“顾先生,您好!附件内是UPS的报价表,还有你走的那票货的运单。还有如果按照当时预付出口来结算价格的话那么是49元加20.5%燃油*309kg=18244.91RMB”。所付UPS美国报价表中记载,301-500kg速快49RMB/kg。东润公司对此邮件的陈述为,快件运到加拿大后对方拒付运费,黑点公司询问价格,我方说预付是这个价格,不是到付价格。黑点公司陈述为,加拿大方有异议后,东润公司在我方询问后给的价格。东润公司和黑点公司对于预付、到付的理解均为交件人付款为预付,收件人付款为到付。原审法院认为:优比速昆山分公司与黑点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快递单中收件人付费的记载及到付保证函的内容,该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付款人为收件人,但因收件人并非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故收件人付款的约定应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约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约定运费由收件人支付,但在收件人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应由黑点公司履行运输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同时,因东润公司方是太仓地区总代理,且该笔业务由其揽件,从其发给黑点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中也表明东润公司有权代表优比速昆山分公司确定运费价格,故电子邮件中的运费金额虽为东润公司在运输完成后发送给黑点公司,但在黑点公司认同该金额的情况下,该运费金额可认定为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价格,即黑点公司应支付的运费为18244.91元。债权转让书应是优比速昆山分公司转让债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转让金额应以本案确定的运费金额为限,故黑点公司应给付东润公司债权转让款为18244.91元,东润公司主张中超出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黑点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东润公司债权转让款18244.91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东润公司770负担,黑点公司负担390元。东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东润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发给黑点公司的电子邮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退一步讲,即使作为证据使用,从其表述的内容看,也只是对预付价格的报价,不是事后对已运货物运费的的确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东润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东润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了东润公司与优比速昆山分公司结算凭证,证明2012年6月28日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已经将本案所涉快递业务的运费54362.37元从与东润公司的往来中进行扣除。该结算凭证上加盖优比速昆山分公司公章。黑点公司二审答辩称:从2012年4月20日东润公司发给黑点公司的邮件中可以看出,东润公司对于该运费为18244.91元是确认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黑点公司对东润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东润公司与优比速昆山分公司有利害关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东润公司与优比速昆山分公司之间如何结算与黑点公司无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运输业务的单价应按49元/公斤还是146元/公斤计算。本院认为,黑点公司将货物交给优比速昆山分公司承运,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优比速昆山分公司的服务承包商东润公司前去黑点公司揽件时,虽然黑点公司出具了到付保证函,表示如果UPS无法从第三方收取运费,将直接向UPS公司支付运费,但是无论优比速昆山分公司还是东润公司均未明确向黑点公司告知案涉运输业务到付的单价为146元/公斤。运输完成后,东润公司在2012年4月20日发给黑点公司的电子邮件中称,如果按照预付来结算价格的话,单价为49元/公斤,所附UPS的报价表也是49元/公斤,并未提及其它结算价格。现东润公司主张单价为146元/公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上诉人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港东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