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文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俊,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郑文俊,男,200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仁强,主任。关于郑文俊申请执行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下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下村委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